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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聘过程中询问申请人的残疾歧视:最高法院

  

  

  韩国最高法院周一表示,已经确认了一项下级法院的裁决,即询问残疾人的残疾是否会让他们“特别困倦”是一种歧视行为。

  在最近确认的判决中,大法院表示,原告受到了华城市政府的歧视,因为他们被问及他的精神残疾或因此服用的药物是否使他特别容易犯困。原告在2020年申请了9级公务员职位,但面试官认为他“缺乏创造力、意志和潜力”,给了他“不满意”的分数。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禁止在招聘过程中采取歧视性行为,是为了确保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并提供平等的机会。”

  “如果雇主询问求职者的残疾情况,而这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从而损害了求职者被聘用的机会,这应被视为歧视行为,除非(雇主)能证明这种行为不是歧视,或者对工作至关重要。”

  这一决定标志着最高法院首次明确指出,如果在面试中询问一个人的残疾问题与所面试的工作无关,那么这个问题可能是一种歧视行为。

  《禁止歧视残疾人和防止侵犯残疾人权利补救法》规定,残疾人在雇用、工资、福利、教育、晋升、退休、解雇或任何与工作有关的过程中都不应受到歧视。

  但该法案第4条规定,潜在的歧视行为,如拒绝雇用残疾人,如果可以证明由于工作的性质而是必要的,则可以被视为不歧视,指的是残疾使申请人无法完成工作的情况。

  原告声称,由于被问及残疾问题,他受到了歧视,要求市政府撤销拒绝他申请的决定。地方法院做出了有利于首尔市的判决,但水原高等法院推翻了判决,因此首尔市向大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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