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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伊姆说,公共鞭刑的实施属于国家管辖范围

  

  

  拿督Mohd Na'im Mokhtar博士说,对伊斯兰罪犯实施公共鞭刑属于各州的管辖范围。

  但是,总理部(宗教事务)部长强调,在执行这种惩罚之前,应进行一项涉及多个机构的全面研究,考虑到所有有关方面,包括“公共”的定义和旨在平衡教育目标与维护受罚罪犯尊严的惩罚理念。

  “我想强调,正如我们所知,与伊斯兰法律有关的事务属于各州的管辖范围,包括立法和司法事务,这是统治者和联邦宪法规定的绝对特权。

  他说:“在登嘉楼的伊斯兰刑事犯罪法或法令的背景下,对此类罪行的处罚通常包括最高3年监禁,5000令吉罚款和最高6次鞭刑,由州法院执行。”

  纳伊姆是在回应登嘉楼政府最近提出的考虑公开鞭打伊斯兰教罪行的建议。

  根据《伊斯兰刑事诉讼法》第125 (1c)条,伊斯兰法庭法官有权决定罪行和执行鞭刑的地点,无论是在监狱、伊斯兰法庭内,还是在公共场合。”

  他说,在联邦层面,伊斯兰司法部门已经发布了关于鞭刑方法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因为各州的实施方法可能有所不同。——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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